《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篇 | 精装修“缩水”,退差价!

发布日期: 2021-06-01 14:32:1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市司法局(市行政复议局)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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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变革。面对人民群众法律法规认知需进一步提升的现状,特开设“以案释法”专栏,用每日一个案例,帮助群众树立法治意识、培养良好的法律素质,有利于解决各类矛盾纠纷、保证社会有序运转,促成美好社会建设。


张某与地产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为精装修。装修标准为4500元每平米。

交房后,张某发现自己买的房屋装修标准不符合合同约定,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地产公司赔偿差价损失。经法院委托对装修价值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认为该房屋装修价值仅为2500元每平米。

法院判决认为,双方对装修标准已作出明确约定,且根据现场勘验结果和鉴定意见,地产公司交付内容与约定标准存在显著差距,故判决支持张某的诉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510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577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精装房交付标准不符合约定而引起的纠纷近年来老百姓关注度较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自愿原则,合同内容当事人可自愿约定。合同依法成立生效以后,对当事人就具有了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张某和开发商签订合同明确约定装修标准,在此情况下,开发商提供的装修应当达到约定装修标准,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装修的标准和价值应当通过勘验和鉴定确定,存在差额的应当赔偿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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