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涉“懵懂之恶” 法援尽责辩护免起诉

发布日期: 2021-09-01 08:37:2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绍兴市司法局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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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李某是一名17岁的男孩,在某职业中专读书,自幼父母在外工作,缺乏家庭关怀,因交友不慎涉足犯罪。2020年10月,李某伙同丁某等人,在绍兴本地各处采用拉车门的方式,趁车主短暂离开之时,多次盗窃停放车内的财物,主要窃取车主存放至车内的现金及香烟,其窃得的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4947.5元,总共盗窃次数为三次。据被害人报案,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分局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侦查,同日,李某投案自首。通过查询监控,询问被害人,该局对李某因涉嫌盗窃罪进行刑事拘留,后对其取保候审。2021年3月19日,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分局侦查完毕后,将该案移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由于李某为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根据法律规定,绍兴市越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援助律师担任李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

援助律师接到指派后,前往会见李某及其监护人,并进行阅卷,详细了解李某的涉案经过及参与程度、平时表现等情况。通过综合分析,援助律师发现李某在被质询是否盗窃时并未否认,主动跟随其父亲来到公安机关自首坦白,随后向各被害人认错道歉,并赔偿全部损失获得了各被害人的谅解,其涉案的物品金额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较小,符合不起诉的条件。援助律师从法理与情理两方面向检察院提交了不起诉法律意见书,阐释了不起诉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最终检察院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李某免于刑事处罚。

               

案件点评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 谢益唯)

本案中,援助律师多次与受援人李某本人及其母亲沟通,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运用专业知识,向检察院提出李某为未成年人、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犯罪数额不大且已全部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不起诉的适用条件的辩护意见,为李某成功争取获得不起诉决定,让迷途少年重获新生。虽然李某涉嫌犯罪,但是社会并没有歧视她们。联系本案,一方面是证据和法律问题,另一方面更为关键的是如何更好地教育挽救李某,找到真正适合他的刑罚措施和矫正方法。作为援助律师,并未简单的机械办案,而是从情、理、法的高度,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发育特点、留守以及监护人文化程度低等家庭面临的实际困难,提供多样式的法律帮助,通过综合运用心理疏导、正面鼓励引导、帮助家长正视问题等方法,将真诚、关怀、保护的思维融入办案工作的每个层次,积极用亲情、柔情、爱心、耐心等元素去塑造温柔的正义,守护未成年人的芳华。

刑罚不仅具有打击犯罪的功能,还有教育、挽救的功能。对待未成年人所触犯的轻微刑事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并辅以完备的帮教措施,体现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及司法人文关怀。法律援助的意义就在于做到司法公正和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有利于维护稳定、化解矛盾、减少对抗、促进和谐

近年来,未成年人受网络不良影响误成网络诈骗工具、涉世未深因一时冲动误成杀人帮凶等失足犯罪的事件频频发生,在此援助律师提供这一真实案例希望能够给予警示,成为孩子们的“护身锦囊”之一,帮助他们增长法律知识,开启平安幸福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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