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某锋不服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拆迁任务书》提起行政复议一案

发布日期: 2022-02-24 15:37:28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市司法局(市行政复议局)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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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绍政复202132

 

申请人:俞某锋

委托代理人:杨某平应某雷律师。

被申请人: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俞某锋请求确认绍兴市柯桥区城中村改造和拆迁工作领导小组作出的绍柯拆任20203号《福全街道杨绍线北侧地块(二期)房屋拆迁任务书》违法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142日收到申请。本机关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和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和证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绍兴市柯桥区城中村改造和拆迁工作领导小组作出的绍柯拆任20203号《福全街道杨绍线北侧地块(二期)房屋拆迁任务书》(以下简称《拆迁任务书》)违法。

申请人称:1995年,申请人向绍兴县福全镇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了位于福全镇福全路n幢Am幢)b商业用房两间(现门牌号为福全路x号),建筑面积为83.03平方米。2020年5月10日,绍兴市柯桥区福全街道办事处发布公告称:经绍兴市柯桥区城中村改造和拆迁工作领导小组《拆迁任务书》批复同意,需拆迁福全街道杨绍线北侧(二期)房屋及附属物。申请人房屋在拆迁范围内,但申请人对拆迁行为合法性有异议,故未签约2021年2月,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获悉案涉《拆迁任务书》的具体内容。2021年2月9日,被申请人及相关部门违法拆除了案涉房屋。申请人认为,绍兴市柯桥区城中村改造和拆迁工作领导小组系被申请人设立的非政府常设机构,故征收主体系被申请人。案涉《拆迁任务书》中拆迁目的“为加快城镇建设”表述笼统,该拆迁是否属于公共利益征收不明,征收属于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征收不明。根据法律规定,征收公告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绍兴市柯桥区城中村改造和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向福全街道办事处下达拆迁任务,不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对案涉《拆迁任务书》合法性存疑,故提出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案涉《拆迁任务书》的下达系拆迁工作内部流程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案涉《拆迁任务书》是被申请人内设机构绍兴市柯桥区城中村改造和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应兴市柯桥区福全街道办事处的请示要求而作出,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从内容上看,案涉《拆迁任务书》是行政机关制定的一种工作目标,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直接产生实际影响。从送达对象上看,送达对象为绍兴市柯桥区福全街道办事处,与申请人无关。二、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已超过法定期限。绍兴市柯桥区福全街道办事处于2020年5月10日在柯桥日报上发布《房屋拆迁公告》,载明“经绍兴市柯桥区城中村改造和拆迁工作领导小组《拆迁任务书》(绍柯拆任(20203号文件)批复同意,需拆迁福全街道杨绍线北侧(地块)二期房屋及附属物”,并将案涉拆迁项目的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内容在报刊上公布,故从申请人知晓案涉《拆迁任务书》之日起计算,已超过六十日的法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三、案涉《拆迁任务书》的下达符合规定。根据区委办(201740号文件,绍兴市柯桥区城中村改造和拆迁工作领导小组有权下达案涉《拆迁任务书》,指导和推进全区范围内的拆迁改造工作,且案涉《拆迁任务书》是拆迁工作目标,并非征收公告,无需明确集体土地或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四、本次拆迁项目符合公共利益。本次拆迁项目是为加快城镇建设,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综上,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1995年5月3日,申请人与绍兴县福全镇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营业房销售合同》,购买福全路n幢A2幢)7号-3房屋,建筑面积为83.03平方米,房价为86638.49元。1997年11月25日,申请人与绍兴县福全镇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住宅房销售合同》,购买福全路n幢车库c号房屋,建筑面积为7.2平方米,房价为2592元。

2020年2月20日,绍兴市柯桥区福全街道办事处向绍兴市柯桥区城中村改造和拆迁工作领导小组提交《关于要求下达杨绍线北侧地块(二期)房屋拆迁工作任务书的请示》,请求下达案涉拆迁项目的拆迁工作任务书。2020年2月24日,绍兴市柯桥区城中村改造和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向绍兴市柯桥区福全街道办事处下达《拆迁任务书》,明确项目拆迁业主单位和实施单位为福全街道办事处。2020年5月10日,绍兴市柯桥区福全街道办事处在《柯桥日报》(总第9366期)第3版发布《房屋拆迁公告》,载明“经绍兴市柯桥区城中村改造和拆迁工作领导小组《拆迁任务书》(绍柯拆任(2020)3号)批复同意,需拆迁福全街道杨绍线北侧地块(二期)房屋及附属物”,拆迁范围和面积为“福全街道集镇杨绍线北侧地块(二期),东至别墅路,南至杨绍线,西至新城路,北至佳美达一期(具体以拆迁红线为准),总土地面积约4000平方米,拆迁建筑面积约12000平方米”,房屋拆迁期限自2020年5月10日起至2020年7月31日止,房屋搬迁期限自2020年5月13日起至2020年5月27日止,房屋拆迁事务由福全街道办事处承办等。申请人案涉房屋在上述拆迁范围内。

2020年6月29日(系落款时间),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1.绍柯拆任(2020)3号批复文件;2.《绍兴县城市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政策意见》和柯桥区政府有关文件规定;3.绍县政(1993)42号《关于批准福全镇总体规划的通知》”。2020年7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绍柯信公202014号),答复申请人:1、你要求公开的《福全街道杨绍线北侧地块(二期)房屋拆迁任务书》(绍柯拆任〔2020〕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之规定,建议你向柯桥区建设局咨询了解或提出相关申请。2、你要求公开的《绍兴县城市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政策意见》(绍县政〔2002〕64号),因本机关2015年之前制作、保存的政府信息均已移交绍兴市柯桥区档案馆,根据《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建议你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前往柯桥区档案馆查询。同时,相关拆迁安置补偿政策建议你向柯桥建设局咨询了解或提出相关申请3、你要求公开的《关于批准福全镇总体规划的通知》(绍县政(1993)42号),因本机关2015年之前制作、保存的政府信息均已移交绍兴市柯桥区档案馆,根据《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建议你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前往柯桥区档案馆查询。”2021年1月10日(系落款时间),申请人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绍柯信公〔2020〕14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违法、请求予以撤销该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等。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以已获取所需政府信息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9日作出(2021)浙06行初11号行政裁定书,准许申请人撤回起诉。

另,《中共柯桥区委办公室、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柯桥区“城中村”改造和拆迁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区委办〔2017〕40号)规定,柯桥区“城中村”改造和拆迁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包括科学编制拆迁项目年度计划,审核拆迁项目,下达拆迁任务书等。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商品营业房销售合同(房屋)及发票、商品住宅房销售合同(车库)、福全街道杨绍线北侧地块(二期)房屋拆迁任务书(绍柯拆任〔2020〕3号)、关于要求下达杨绍线北侧地块(二期)房屋拆迁工作任务书的请示、福全街道集镇改造杨绍线北侧地块(二期)拆迁红线图、房屋拆迁公告(总第9366期《柯桥日报》第3版面)、中共柯桥区委办公室、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柯桥区“城中村”改造和拆迁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区委办201740号)、信息公开申请书、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绍柯信公〔2020〕14号)、行政起诉状、行政裁定书((2021)浙06行初11号)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绍柯拆任〔2020〕3号《拆迁任务书》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才能进入行政复议审查的范围。案中,案涉拆迁任务书》系被申请人内设机构绍兴市柯桥区城中村改造和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应绍兴市柯桥区福全街道办事处的请示要求而作出,内容为行政机关内部拆迁工作任务部署,在申请人获知该拆迁任务书之前被申请人并未对外公开发布过,故只在行政机关内部产生效力,属于内部行政行为,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直接产生实际影响。从实际情况看,绍兴市柯桥区福全街道办事处已就案涉房屋拆迁项目以自己的名义发布《房屋拆迁公告》,并开展了相应的房屋拆迁安置工作,故对申请人权利义务直接产生实际影响的是绍兴市柯桥区福全街道办事处实施的相关房屋拆迁安置行为。申请人如果认为后续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拆除房屋等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依法对后续行为寻求救济。

综上,被申请人内设机构绍兴市柯桥区城中村改造和拆迁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绍柯拆任20203号《福全街道杨绍线北侧地块(二期)房屋拆迁任务书》依法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俞某锋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绍兴市人民政府

                                202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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