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通等五人不服嵊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安置补偿决定》提起行政复议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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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 兴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绍政复〔2021〕34号
申请人:赵某通。 申请人:周某庆。 申请人:赵某。 申请人:赵某尉。 申请人:杨某沣。 被申请人:嵊州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赵某通、周某庆、赵某、赵某尉、杨某沣不服被申请人嵊州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4月21日作出的嵊征收决定字(2021)第01号《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决定》(以下简称《安置补偿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于2021年5月7日收到复议申请。本机关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和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和证据。因需对申请人一并提出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进行审查,本机关于2021年5月7日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2021年6月6日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嵊州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4月21日作出的《安置补偿决定》,并责令重新进行征收安置补偿;一并审查嵊政〔2019〕26号《嵊州市城市更新改造征收集体土地所涉房屋安置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安置补偿办法》)附件2《城市更新改造征收集体土地所涉房屋拆迁安置人口的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安置人口认定办法》)的合法性。 申请人称:2021年4月21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位于嵊州市鹿山街道小砩村N号房屋作出了征收补偿决定,将五申请人认定为一户进行安置。被申请人未经合法送达程序,将《安置补偿决定》贴于申请人家门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严重违法,应予撤销重作。事实与理由如下:一、《安置人口认定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仅赋予成年儿子的分户权,却未规定成年妇女的分户权,排除了农村家庭两个成年女儿应享有的与儿子同等的分户权,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有关男女平等的规定。因此,《安置人口认定办法》应当予以撤销。二、即使《安置人口认定办法》没有违宪违法,按照《安置人口认定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有权按照男女平等的原则,获得同等分户权并按照两户予以安置。三、《安置补偿决定》将申请人的房屋装修及重置价定为45万元,无相关依据。安置面积折算金额计算时,将7400元作为“区域市场比准价”,亦缺乏依据,且与8500元以上的实际市场价不符。四、被申请人未提供实物安置方案供申请人选择,仅要求申请人服从货币安置,损害了申请人的选择权。五、征收过程中被申请人多次采取停水停电、非法堵门入户等行为。六、被申请人未经审批提前开展征收活动,属违法征收。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安置补偿决定》具有相应的职权依据、程序合法。根据《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试行)》(浙自然资规〔2020〕8号)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具有在征收土地方案经批准后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职权。本案中,申请人所在地块土地征收于2020年9月30日启动,经现状调查、《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程序后,依法与村集体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嵊征协字[2020]50号),与案涉地块所涉367人签订了《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仅申请人一户未签订协议。2021年1月1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浙土字(330683)A[2020]-0004),批准征收鹿山街道小砩村2020-X号(商住)地块,总面积26.0632公顷。2021年4月21日,被申请人依法作出了案涉《安置补偿决定》。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安置补偿决定》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内容合法适当。作出安置补偿决定前,嵊州市鹿山街道办事处对当事人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情况进行了调查。申请人户宅基地面积136.27㎡,建筑面积358.04㎡,另有不予确权登记建筑面积99.09㎡。该户实有在册人口5人。根据《安置人口认定办法》第三条第(二)项之规定,申请人小女儿和小女婿属已婚未育,可以增计一个人口,核定该户安置人口6人。根据《安置补偿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安置面积按确权建筑面积、3倍土地使用权面积、3倍可享受宅基地面积的最大值计算,单户最大面积不得超过420㎡。申请人户安置人口6人,根据《安置补偿办法》附件1《城市更新改造征收集体土地所涉房屋产权和安置面积认定办法》第六条第(三)项,可享受宅基地面积140㎡,故该户获得420㎡的安置面积补偿。根据《安置补偿办法》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申请人获得的安置补偿金额为:1.申请人两处房屋的重置价及装修价(有评估报告)450000元;2.安置面积折算金额(7400-700)/㎡*420㎡=2814000元;3.搬迁补助费7400元;4.临时安置费25200元。以上合计3296600元。安置补偿决定内容具有相应的规范性文件依据,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内容适当。三、《安置人口认定办法》不属于本案合法性审查的范围,即使属于合法性审查范围,该规定也符合法律的规定,未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1.《安置人口认定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不是本案作出安置补偿决定的依据,故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2.即使属于合法性审查范围,该规定也符合法律的规定。2015年以来,嵊州市已完成60个区块的城市更新改造,签约7500多户(其中涉及出嫁人员近千户)。嵊州市的城中村改造以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一户一宅”为基点,结合农房登记颁证相关政策,建立了“人、户、房、证”为一体的城中村改造政策体系,最大化地保障拆迁户利益。尤其对于独立分户具有统一的政策规定,对于已嫁出本村(社区)但户口未迁出人员(包括其子女),其安置人口列入父母或者兄弟户计算,不另行分户。已审批有宅基地的,可按已审批宅基地面积(最高限额140㎡)另行安置。关于已出嫁但户口未迁出人员的安置问题,根据村规民约和农村习俗,一般在男方解决宅基地问题,该习俗约定有利于杜绝“一户两宅”现象的发生。但考虑到该类人员户口未迁出的原因较为复杂,故在政策上,将其列入安置人口进行安置,并规定了人均60㎡的保底安置面积,给予了应有的权益保障。四、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重新进行征收补偿安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所述,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征收安置补偿决定。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户位于嵊州市鹿山街道小砩村N号,该户两处房屋已确权登记,拥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36.27㎡,房屋建筑面积为358.04㎡,另有不予确权建筑面积99.09㎡。申请人户在册人口五人:户主赵某通、妻子周某庆、大女儿赵某、小女儿赵某尉、小女婿杨某沣。2020年9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嵊征预告字[2020]037号),因嵊州市高铁新城管委会实施嵊州市鹿山街道小砩村2020-X号(商住)地块建设项目,拟征收申请人户房屋所在的鹿山街道小砩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26.0632公顷,并安排土地现状调查,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该公告在被申请人门户网站上发布,并在鹿山街道、小砩村张贴。2020年10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征<2020>第50号)。该公告明确,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该公告期满前到嵊州市鹿山街道自然资源所提出书面申请。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20年11月27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相关不动产权属证明资料,到嵊州市鹿山街道小砩村中央宅自然村631号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或提出异议。公告期限为30日。该公告附件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迁<2020>第50号)明确了征收目的、范围及土地现状,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及保障内容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没有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的相关内容。2020年10月31日,被申请人分别向嵊州市鹿山街道办事处和小砩村送达了《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征<2020>第50号)。2020年10月31日,该《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及其附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建设项目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或勘测定界图)》和《土地现状调查成果》一并在被申请人门户网站上发布,同时在鹿山街道、小砩村公告。2020年12月2日,被申请人收到小砩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回执函》,说明公告期间收到意见0条,听证申请0人,未达到半数以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日,被申请人与鹿山街道小砩村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嵊征协字[2020]50号)。2021年1月11日,《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浙土字(330683)A[2020]-0004)批准同意嵊州市2020年度计划第三批次建设用地26.3699公顷(农用地转用17.1699公顷;征收集体土地26.3699公顷)。2021年1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土地征收公告》(嵊征告[2021]02号),对批准情况、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征地补偿安置的组织实施、对征收土地方案不服的救济途径及公告期限予以公告,并在被申请人门户网站上发布,在鹿山街道、小砩村张贴。其中,关于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为“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货币化安置方式,按照相关文件执行”。因申请人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2021年4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安置补偿决定》,对申请人户作出如下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决定:“一、征收被征收人位于小砩村房屋装修及房屋重置价450000元。二、安置面积折算金额(7400-700)/㎡*420㎡,共计2814000元。三、搬迁补助费按2次计算,每次每户2000元+(420㎡-80㎡)*5元/㎡,共计7400元。四、临时安置费货币部分按(确权面积+可享受同等政策面积)420㎡*10元/月·㎡*6计算,共计25200元。一至四项补偿费用合计3296600元。被征收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应腾空被征收房屋交付征收人拆除,并到鹿山街道城市更新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鹿山街道南田村办公室)办理房屋拆迁签约和征收补偿安置价款结算事宜”,并告知申请人救济途径。上述《安置补偿决定》张贴于嵊州市鹿山街道小砩村N号住宅门上,并于2021年4月26日邮寄给申请人赵某,赵某于4月27日签收。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户户口簿、不动产权证书、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及其回执和张贴情况表、嵊州市鹿山街道小砩村2020-X号(商住)地块拟用地地类明细及规划情况表、嵊州市鹿山街道小砩村2020-X号(商住)地块选址红线图、嵊州市鹿山街道小砩村2020-X号(商住)地块建设项目土地勘测定界图、土地勘测定界成果表、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集体土地使用权调查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调查表、宅基地使用权调查表、嵊州市鹿山街道小砩区块房屋征收改造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征<2020>第50号)及其回执和张贴情况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回执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迁<2020>第50号)、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嵊征协字[2020]50号)、安置补偿协议书、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浙土字(330683)A[2020]-0004)、土地征收公告(嵊征告[2021]02号)及其回执和张贴情况表、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2019年度城中村改造区域住宅用房市场比准价、商业用房市场比准价、安置房重置价、成本价的批复(嵊政办批〔2019〕72号)、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2020年城中村改造市场比准价的批复(嵊政办批〔2020〕53号)、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决定[嵊征收决定字(2021)第01号]及其张贴照片和邮寄记录、嵊州市城市更新改造征收集体土地所涉房屋安置补偿办法(嵊政〔2019〕26号)、不动产登记审批资料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安置补偿决定》是否合法及《安置人口认定办法》是否合法。 一、关于《安置人口认定办法》的合法性。申请人质疑《安置人口认定办法》的合法性主要是针对其中有关子女分户的规定。《安置人口认定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儿子的,其成年儿子可分开立户,但父母必须随其中一个儿子为一户”。申请人主张该项规定仅赋予成年儿子的分户权,未规定成年妇女的分户权,排除了农村家庭两个成年女儿应享有的与儿子同等的分户权,违反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申请人实际上是对认定办法没有就“两个女儿”作出与“两个儿子”类似的规定有异议,导致“两个女儿”分户没有依据。《安置人口认定办法》系《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嵊州市城市更新改造征收集体土地所涉房屋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嵊政〔2019〕26号)附件2,嵊政〔2019〕26号文件按规定于2019年4月24日报送备案。本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构审查后认为,该文件未排除成年女性的分户权,亦未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之情形。 二、关于案涉《安置补偿决定》程序是否合法。《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30日启动案涉地块土地征收工作,经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土地现状调查、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并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登记、签订协议、落实有关费用等征地批前程序,征地经浙江省政府批准后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并对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申请人户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符合上述规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经审批开展征收活动违法,于法无据。 三、关于《安置补偿决定》内容是否合法。一是被拆迁房屋评估净值(房屋装修及房屋重置价)。《安置补偿决定》确定“征收被征收人位于小砩村房屋装修及房屋重置价450000元”,但被申请人未提供合法有效的依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是“区域市场比准价”。根据《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2020年城中村改造市场比准价的批复》(嵊政办批〔2020〕53号)规定,申请人房屋所属区域位于卡尔路-兴盛街-澄潭江-嵊新连接线-长乐江范围,其2020建议住宅用房比准价为7400元。故申请人主张案涉7400元的区域市场比准价没有依据不符合事实。申请人主张该区域实际市场价至少在8500元以上,但未提供有效证据,本机关对申请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三是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提供实物安置方案是否损害申请人的选择权。“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相关规定,本案属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故申请人认为案涉《安置补偿决定》损害其安置补偿选择权缺乏法律依据。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具体采取何种安置方式应当尊重农村村民意愿。本案中,被申请人未按规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公布具体的安置方式,事实上剥夺了被征收人对此的异议、听证权。 四、关于《安置补偿决定》送达程序是否合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本案中,被申请人的留置送达方式不符合上述规定。鉴于被申请人又通过邮寄方式将案涉《安置补偿决定》送达申请人赵某,赵某于2021年4月27日签收。上述留置送达的瑕疵并未实际影响申请人的救济权利。 五、至于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在征收过程中多次采取停水停电、非法堵门入户等行为,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安置补偿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撤销被申请人嵊州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4月21日作出的嵊征收决定字(2021)第01号《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决定》。 二、责令被申请人在60日内重新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绍兴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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