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等8人不服诸暨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诸暨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审查会议纪要》提起行政复议一案

发布日期: 2022-08-05 14:38:16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市司法局(市行政复议局)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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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政复2021〕58

 

申请人:赵某

申请人:孙某

申请人:章某罗

申请人:陈某信

申请人:陈某培

申请人:孙某文

申请人:陈某岳

申请人:斯某红

上列申请人共同推选复议代表人:赵某

被申请人:诸暨市人民政府

第三人:钱某瑜。

第三人:周某丽。

第三人:祝某燕。

第三人:何某。

第三人:郭某兴。

第三人:马某光。

第三人:寿某萍。

第三人:张某林。

第三人:蔡某子。

第三人:楼某。

第三人:楼某莎。

 

申请人赵某等8人不服诸暨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21年2月4日制发的《诸暨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审查会议纪要》诸加梯联审20211号,以下简称《会议纪要》)中关于阳光花园M幢1单元加装电梯项目的审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于2021年84日收到申请8月19日收到补正申请本机关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和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和证据。行政复议期间,本机关通知蔡某子、钱某瑜、周某丽、祝某燕、何某、郭某兴、马某光、寿某萍、张某林、楼某、楼某莎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因需对申请人一并提出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进行审查,本机关于2021年8月26日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2021年9月13日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诸暨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诸暨加梯办)于2021年2月4日制发的《会议纪要》中关于阳光花园M幢1单元加装电梯项目的审批行政行为,并对《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诸暨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诸政办发201924号,以下简称《通知》)进行合法性审查

申请人称8位申请人是阳光花园X幢和M幢2单元的住户,因阳光花园M幢1单元加装电梯破坏道路影响通行,通过诸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1年7月16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诸建信20216号)知晓案涉《会议纪要》,申请人认为应予撤销:一、不符合条件。阳光花园属于封闭小区,封闭小区内专有权属部分外的土地、道路、绿化带等属全体业主共有。阳光花园M幢1单元加装电梯项目,仅征求M幢1单元2层到6层共10户住户的意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款等规定。况且,加装电梯位置处在申请人所在住宅进出的唯一单向通道,应征求申请人意见。二、违反程序。《诸暨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的内容没有进行公示,且该公示落款日期为2020年11月17日,公示期为10天,自2020年11月17日至11月26日,实际公示日期仅9天。申请人实际没有看到公示内容,存在张贴一下拍照后就拿走的嫌疑。三、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即进行施工。从实际施工来看,所加装电梯占用原有小区道路,影响通行。根据《通知》规定,诸暨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领导小组由诸暨市人民政府成立,在联合审查环节进行联合审查后出具联审会议纪要。但是,依据《关于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建〔2016〕6号)规定,经联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后核发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案涉联审会议纪要后并无后续对外行政审批文件,故联审会议纪要属于可复议诉讼的行政行为,且阳光花园现在加装电梯的施工违法,诸暨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也违反上位法的规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诸暨加梯办出具的《会议纪要》属论证意义的过程性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通知》“四、实施流程(八)联合审查”规定“根据联审会议纪要和其他所需相关资料,各相关单位应依法开通绿色通道,予以优先办理”,表明联合审查并非最终环节,仅为过程性行为,且被申请人未对案涉阳光花园M幢1单元加装电梯作出行政审批、行政确认等具体行政行为,出具《会议纪要》亦属各成员单位的审查论证行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二、相关当事人实施加装电梯项目符合相关规定。(一)加装电梯申请人(即本案第三人)申请办理加装电梯程序合法。案涉加装电梯工程严格按照《通知》规定执行,已依次完成意见统一、签订协议、方案设计、协议公示、现场踏勘、施工图审、申请加装、联合审查、施工申报等环节。协议公示环节中,东盛社区居民委员会分别在X幢1单元、M幢1单元、M幢2单元以及小区公示栏对相关内容进行了公示,公示期自2020年11月17日起至2020年11月26日止共10日,符合《通知》关于公示时间的规定。(二)被申请人出具《会议纪要》的依据充分。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29日针对加梯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召集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召开联合审查会议,经论证初步同意阳光花园M幢1单元加装电梯项目,并根据要求出具《会议纪要》。(三)加装电梯项目未影响周边车辆通行,且该加梯项目的设计方案(效果图、立面图)已经现场公示,申请人未在公示期内提出书面反对意见。(四)征求专有部分业主意见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加梯申请人征求专有部分业主意见的时间为2020年11月初,案涉项目征得加装电梯单元全体共10户居民同意,符合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抵触法律和上位政策。《通知》规定了加梯的实施原则、实施流程等操作细则,与《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绍政办发〔2019〕24号)相符。综上,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第三人蔡某子等10人称:一、被申请人依据《通知》作出的案涉《会议纪要》中同意阳光花园M幢1单元加装电梯项目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二、申请人所说的加装电梯占用唯一通道不成立。阳光花园X幢、M幢2单元与N幢之间还有一条宽近2米与小区主干道相连的通道。三、申请人所说的加装电梯后严重影响通行不成立。小区道路改造前的路面原宽度为5米左右,现路面拓宽至6米左右,电梯占用拓宽的路面1米左右后通行宽度仍有5米左右,不影响车辆及行人的正常通行。四、老旧住宅加装电梯是政府近年来积极推行的一项“民生工程”,第三人所在单元住户经协商一致同意加装电梯,在选择加装方案时尽量减少对道路通行的影响,也经过了诸暨市有关部门的联合审查。电梯施工方于2021年3月16日、3月21日、5月12日三次进场施工,均遭到M幢2单元和X幢单元部分业主的阻挠,致使至今无法施工。诸暨市浣东街道办事处曾于2021年3月16日、3月23日两次组织协调会,但M幢2单元和X幢业主代表坚持加装电梯不能占用路面,不同意加装电梯方案。

第三人楼某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意见。

经审理查明:诸暨市浣东街道阳光花园为封闭式小区,共有19幢多层住宅,共计住户534户,住宅面积68688.4平方米。其中,X幢共有8户、建筑面积1273平方米,M幢1单元共有10户、建筑面积为1396平方米,M幢2单元共有10户、建筑面积1384平方米。申请人系阳光花园X幢和M幢2单元的部分业主。2020年11月5日—15日,阳光花园M幢1单元共10户业主分别填写《诸暨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业主意见征询表》,均表示同意加装电梯。2020年11月13日,阳光花园M幢1单元10户业主授权委托上海阿尔法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办理加装电梯事宜,委托权限为代为提交申请、委托房屋结构安全检测、委托设计、公示征求意见、与业主进行协商、代为领取相关审批文书等。2020年11月17日,阳光花园M幢1单元10户业主与诸暨市浣东街道东盛社区居民委员会签订《诸暨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附阳光花园小区M幢1单元电梯使用管理公约)。上述协议书及项目设计方案于当日在阳光花园小区及X幢、M幢1单元、M幢2单元进行公示,公示载明小区业主若有意见,可在公示期(2020年11月17日至2020年11月26日)内向所属村(社区居委会)提供书面意见。2020年11月20日,浙江科鉴检测校准有限公司出具《房屋可靠性鉴定报告》(报告编号:2020-JGZJ112007),认定案涉单元加装电梯工程的可靠性等级为Ⅱ级,尚不显著影响整体承载功能和使用功能。2020年11月27日,诸暨市浣东街道东盛社区居民委员会作出《阳光花园小区M幢1单元加装电梯公示情况说明》,反馈公示期间社区未收到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2021年12月30日,诸暨市建协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服务中心出具《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意见书》(2020-JZDT-44号),对诸暨市阳光花园M栋1单元住宅楼-加装电梯工程施工图审查意见为“审查基本符合要求”。2020年12月31日,诸暨市人民政府浣东街道办事处对案涉加装电梯项目作出同意上报的审核意见。2021年1月29日,诸暨加梯办召集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消防救援大队、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召开加装电梯项目联合审查会议,讨论并审定同意包括诸暨市阳光花园M幢1单元在内的加装电梯项目。2021年2月4日,诸暨加梯办作出案涉《会议纪要》。申请人向诸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诸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1年7月16日作出答复,向申请人公开案涉《会议纪要》。

以上事实有诸暨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业主意见征询表、业主意见汇总表、房屋可靠性鉴定报告、诸暨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诸暨市阳光花园M栋一单元加装电梯工程施工图设计、浙江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汇总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意见书、阳光花园小区M幢1单元加装电梯公示及公示照片、阳光花园小区M幢1单元加装电梯公示情况说明、诸暨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申请表、镇乡(街道)初步审核意见表、诸暨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审查会议纪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诸建信(2021)第6号)、关于阳光花园加装电梯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案涉《通知》是否合法、案涉《会议纪要》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三、案涉《会议纪要》中同意阳光花园M幢1单元加装电梯项目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关于焦点一,经本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部门审查,案涉《通知》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征求业主同意范围、联合审查内容,符合上位法规定,文件不存在违法情形。

关于焦点二,判断会议纪要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主要审查其是否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直接影响。案涉《会议纪要》是由诸暨加梯办召集多部门针对加装电梯申请进行联合审查,讨论并审定同意包括阳光花园M幢1单元在内的诸暨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而作出。根据案涉《通知》“四、实施流程(八)联合审查”规定:“根据联审会议纪要和其他所需相关资料,各相关单位应依法开通绿色通道,予以优先办理”,“(九)施工申报”规定:“加装电梯前,申请人或实施主体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并向市建设局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但案涉阳光花园M幢1单元加装电梯项目后续并无相关许可审批行为,故被申请人认为诸暨加梯办出具的案涉《会议纪要》属过程性行为缺乏事实依据,案涉《会议纪要》中同意阳光花园M幢1单元加装电梯项目,系与申请人存在利害关系的终局性行政行为,依法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关于焦点三,案涉《通知》规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经本单元、本幢或本小区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且签订加装电梯协议,依法妥善处理好周边相邻关系。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同时,案涉《通知》规定了加装电梯的实施流程,包括意见统一、签订协议、方案设计、协议公示、现场踏勘、施工图审、申请加装、联合审查、施工申报、工程施工及跟踪管理、竣工使用。其中“联合审查”部分规定,由诸暨加梯办召集建设局、自然资源局、综合执法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属地镇乡(街道)、村(居)以及电力、水务、雨污水、燃气、广电、电信、移动、联通等有关管线单位对加装电梯方案进行联合审查,出具联审会议纪要。根据联审会议纪要和其他所需相关材料,各相关单位应依法开通绿色通道,予以优先办理。本案中,第三人诸暨市阳光花园M幢1单元10户住户业主经协商一致同意加装电梯,符合上述“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经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的规定。在先后按规定做好意见统一、签订协议、方案设计、协议公示、现场踏勘、施工图审等准备工作后,第三人代表向属地诸暨市浣东街道办事处提出加装电梯申请,经诸暨市浣东街道办事处初步审查同意后报诸暨加梯办,诸暨加梯办经召集相关单位联合审查,审定同意案涉阳光花园M幢1单元加装电梯项目并作出案涉《会议纪要》,符合案涉《通知》及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目的是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需要,改善居住条件,方便居民生活,各级政府均予以鼓励和支持。被申请人以联审会议的形式,集合加装电梯的相关审批职能部门,根据申请材料对案涉阳光花园M幢1单元加装电梯项目进行联合审核,并以案涉《会议纪要》的形式审定同意,符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多跑一次原则。申请人认为加装电梯不符合条件和未取得许可,缺乏事实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至于申请人提出的违反公示程序的问题。案涉《通知》中“协议公示”部分规定,加装电梯协议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设计方案由申请人上报加装电梯房屋所在村(居)确认后,在拟加装电梯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醒目位置公示10天。公示期间因加装电梯可能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无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的、由村(居)上报所属镇乡(街道)。案涉阳光花园M幢1单元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于2020年11月17日签订,当日在该小区及X幢、M幢1单元、M幢2单元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20年11月17日至2020年11月26日。2020年11月27日,诸暨市浣东街道东盛社区居民委员会作出公示情况说明。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的规定,案涉项目的公示时间为9天,不符合《通知》规定的10天要求。鉴于公示期间和公示期满后1日内社区居民委员会并未收到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对上述公示时间上存在的程序瑕疵,被申请人在作出案涉《会议纪要》时未予纠正,本机关对此予以指正。

综上,被申请人审定同意阳光花园M幢1单元加装电梯项目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诸暨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诸政办发201924号)也不存在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诸暨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21年2月4日制发的《诸暨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审查会议纪要》(诸加梯联审20211号)中同意阳光花园M幢1单元加装电梯项目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绍兴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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