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华不服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答复函》提起行政复议一案

发布日期: 2022-08-08 10:27:24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市司法局(市行政复议局)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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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复〔2021〕79

 

申请人:孙某华

被申请人: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孙某华不服被申请人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1年1013日作出的《答复函》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于2021年119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和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和证据。绍兴X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故不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3日作出的《答复函》,并责令被申请人作出给予申请人提前退休的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1986年10月入伍,1990年3月退出现役,1992年9月招工到Y厂工作,工种为硫化工。直至2000年9月1日,经原上虞市X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同意并作出“虞振橡(2000)字第1号文件”,申请人辞职离岗。2006年12月,申请人的企业职工档案资料存入原上虞市就业管理服务处。2021年7月,申请人按照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有关政策规定,向绍兴市上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提前退休的申请。2021年10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答复。申请人认为:一、申请人的档案001页记载的是原上虞市X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作出的《关于对孙某华同志辞职报告的决定》(虞振橡(2000)字第1号,以下简称《辞职决定》),而非《关于对孙某华同志作出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虞振橡(2000)字第1号,以下简称《离职决定》);二、申请人的档案002页《上虞市就业转失业登记表》中就业转业原因栏记载的是辞职,而非其他原因;三、被申请人提供的《离职决定》不在档案编号内,其效力不及《辞职决定》。四、申请人对原企业的实地调查内容无事实证据佐证。综上,申请人的工作时间、工种内容和现有年龄,符合《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78)劳护字36号)和《劳动人事部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的规定,应当予以提前退休。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所作案涉《答复函》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经调查,申请人于1986年10月入伍,1990年3月退出现役,1992年9月招工到Y厂工作。1993年5月起申请人因缺勤被扣发全额工资,自1993年5月至2000年8月申请人均未在该单位实际从事特殊工种岗位的工作。其实际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未满8年。2021年7月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口头申请并提交《二轻职工名册》要求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被申请人审查发现其提交的材料不足,遂口头告知其补充材料。2021年9月23日,申请人在未补充材料情况下提出要求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经调查后认定申请人从事特殊工种年限不足,并于2021年9月29日口头答复申请人。因申请人要求出具书面答复,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3日作出案涉《答复函》,并于2021年10月19日当面送达申请人。二、关于《离职决定》和《辞职决定》两份文件的效力问题。《离职决定》发文日期为2000年8月14日,原上虞市就业管理服务处于2000年9月4日收文登记534号)和二轻职工花名册显示申请人2000年8月14日自动离职,2000年8月《上虞市企业职工增(减)情况月报表》显示申请人去向原因为除名。《辞职决定》的作出为2000年9月1日,该决定原上虞市就业管理服务处无收文登记,企业未经法定程序对职工原已作出的除名决定自行撤消或更改的,劳动保障部门不予认可。三、关于《上虞市就业转失业登记表》记载问题。《上虞市就业转失业登记表》系申请人自己填写,仅由其本人确保登记信息的真实性,不具有法律效力。四、关于被申请人对企业实地调查问题。调查笔录、工资发放单均可佐证申请人1993年5月起因缺勤扣发全额工资,自1994年起申请人不再列入单位工资发放名单中,证实申请人自1993年5月起不在Y厂实际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综上,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1992年9月,申请人经招工到Y厂工作,工作岗位为硫化工。1997年12月31日,Y厂改组为上虞市X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后于2017年6月12日更名为绍兴X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2000年8月14日,原上虞市X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作出《离职决定》,载明:“孙某华同志于1994年1月同我公司前身上虞市橡胶制品厂签订停薪留职协议两年,期间既没有按时交纳停薪留职费用,期满后又没有续订停薪留职合同,公司曾于1997年11月和2000年6月两次发通知给他,请他接通知后随带应交费用来公司办理有关手续。但其接通知后至今既未来交纳应交之费用,也未办理其他有关手续。为此根据停薪留职协议中第七条规定和按劳人计(83)61号《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中有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对孙某华同志作自动离职处理,养老保险交到2000年8月份止,后有本人自负。”2021年9月23日,申请人提交《要求办理特退申请报告》,要求办理特殊工种退休。2021年9月28日,绍兴市上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Y厂厂长赵正荣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调查笔录。赵正荣表示其于1979年进Y厂,八十年代末起任厂长,申请人1993年4月后,就未在Y厂工作,直至2000年8月对申请人作出自动离职决定。2021年10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答复函》,答复申请人:“经核查你相关资料:孙某华,身份证号码:330622********7819,1986年10月入伍,1990年3月退出现役,1992年9月招工到上虞市橡胶制品厂工作,1994年1月与单位签订停薪留职协议,期间既没有按时交纳停薪留职费用,期满后又没有续订停薪留职合同,单位于2000年8月作出《关于对孙某华同志作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虞振橡〔2000〕字第1号)。经原企业实地调查,你于1992年9月正式招工进上虞市橡胶制品厂工作,1993年5月起因缺勤扣发全额工资,1994年起企业工资单上没有你的名字。故你1993年4月后至2000年8月均未在单位工作。橡胶加工行业的部分工艺属于化工行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根据(78)劳护字36号和劳人护(1985)6号规定,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累计满8年可按有关规定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根据现有的材料,认定你从事的特殊工种年限不足,不能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如你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答复函之日起60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9日签收案涉《答复书》。

另查明,原上虞市X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填表日期为“99年12月28日”的《二轻职工名册》中“孙某华”的“备注栏”标注“2000.8.14自动离职”。填表日期为“2000.8.14”的上虞市企业职工增(减)情况月报表》“孙某华”的“增(减)情况”中“减少时间”为“2000.8”、“原因(来处或去向)”为“除名”。Y厂及其改制后的上虞市X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工资发放单显示,1993年5月起“孙某华”名下实发金额为空白,1994年起“孙某华”不在上述单位工资发放单之列。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身份证明、企业职工档案材料(孙某华)、关于明确县计经委农委机构调整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关于同意上虞市橡胶制品厂改组为上虞市X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的批复、关于赵正荣等3名同志任免的通知、公司登记基本情况、情况说明、工作证明、二轻职工名册、关于对孙某华同志作出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虞振橡(2000)字第1号)、上虞县工交企业工资发放单、调查笔录及被调查人身份证明、上虞市企业职工增(减)情况月报表、要求办理特退申请报告、申请书、答复函、关于孙某华申请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依据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问题的通知》(浙劳险〔1999〕100号)第二部分第(一)点规定,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权限为: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办理正常退休的,由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从事特殊工种的企业职工退休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退休退职,以及按国家和省规定提前退休的,由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故被申请人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绍兴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有对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申请提前退休的审批职权。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申请人是否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工作年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73号)第一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二部分均规定,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是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提前退休的前提条件。本案中,申请人从1992年9月经招工到Y厂工作,至2000年8月14日原上虞市X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作出《离职决定》。根据《离职决定》、工资发放单、职工名册等原始档案资料和被申请人的相关调查笔录,可以认定申请人1993年4月后至2000年8月期间均未在原单位工作,其从事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累计不满8年,不符合上述办理特殊工作提前退休的规定。被申请人经调查后根据申请人原始档案记载作出案涉《答复函》,认定申请人从事特殊工种年限不足,不能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属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申请人提供的《辞职决定》、上虞市就业转业失业登记表并非原始档案记载,本机关对其内容真实性不予认可,申请人认为其从事特殊工种时间符合相关规定可以提前退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关于被申请人作出案涉《答复函》的行政程序。《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浙劳社老[2002]61号)第三部分规定,特殊工种日常管理由所在企业负责并每年向劳动保障部门备案一次,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年度审核、登记。当职工符合提前退休条件时,先由劳动保障部门委托企业将职工有关特殊工种从业情况进行公示,无异义的,由企业签署公示意见,并由企业领导签字后报劳动保障部门。该通知第四部分规定,职工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根据劳动保障部劳社部发〔1999〕8号文和原省劳动厅《关于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职工退休问题的通知》(浙劳险〔1999〕100号)规定,统一由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企业上报材料,对职工从事特殊工种名称,从事时间、公示结果,企业上报备案材料及本人档案记载等情况进行认真核对,作出初审意见后,并附有关材料,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县(市、区)报送材料后,应在5-7天工作日内作出审批。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按照所在企业上报、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对初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程序进行。现行人力社保部门权力清单中“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核准”事项中需提供的申报材料共有四项,包括职工本人身份证、职工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公示”反馈、职工本人档案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核准表。本案中,提前退休审批的申请材料并非由申请人原工作的企业提出,而是申请人个人提出,其提供的申请材料不符合上述规定。绍兴市上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1年9月23日收到申请人申请后,9月28日对申请人原工作企业进行调查,被申请人根据原始档案资料和调查结果于2021年10月13日作出案涉《答复函》,并于2021年10月19日直接送达申请人。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上述程序并无明显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1年1013日作出的《答复函》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绍兴市人民政府

               202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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