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明不服诸暨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提起行政复议一案

发布日期: 2023-02-17 15:55:1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市司法局(市行政复议局)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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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政复20226

 

申请人:沈某明

被申请人:诸暨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沈某明不服被申请人诸暨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作出的诸政信公答字〔2021〕32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书》)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2月6日收到申请,217日收到补正申请。本机关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和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和证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诸暨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诸政信公答字〔2021〕32号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诸暨市城西业新城征收集体土地和房屋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规定2012年诸暨市陶朱街道红联新村马湖房屋拆迁安置政策是居民享受“拆一”,农民按人均建筑面积75平米标准安置2021年9月7日,浙江省诸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诸暨经开委)作出《关于沈某明等提出马湖自然村拆迁安置存有违规情况的回复函》,其中载明在马湖自然村拆迁过程中,因部分被征收户对安置政策反响较大,征迁工作领导小组现场调研走访并现场讨论决定农民也可享受“拆一还一”安置政策申请人认为此重大的政策变动涉及国家和拆迁安置户的重大核心利益。但在申请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后,被申请人却“经查找检索,你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为由拒绝公开申请人申请的相关政府信息,未尽到合理的查找、检索义务。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重新作出答复。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案涉《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人通过 EMS 向诸暨经开委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2012年陶朱街道红联新村马湖自然村征迁改造。拆迁领导小组现场开会决定,农民征迁安置‘拆一还一’会议记录(纪要、决定)等规范性文件”。诸暨经开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收到申请后,第一时间对当年拆迁改造情况进行了解。2021年9月7日,诸暨经开委曾对申请人等提出的《依法查处申请书》作出《关于沈某明等提出马湖自然村拆迁安置存有违规情况的回复函》,其中提到“具体实施办法是:由被征收户自主选择,需要货币补偿的按政策实施;要求能增加安置面积的户,由户主提出申请,经现场工作组审核批准后,同意增加安置面积予以安置。”

该办法当时的具体操作程序是:首先由拆迁户户主主动提出要求增加安置面积的申请,再由工作组审核同意后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对于未主动提出增加安置面积申请的拆迁户,仍按《诸暨市城西工业新城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诸新城办〔2010〕3号)予以安置。上述程序并非申请人理解的农民征迁安置“拆一还一”政策,且申请人当时并未主动提出增加安置面积的申请,故征收工作组仍然按照诸新城办〔2010〕3号文件对申请人予以安置。征迁工作领导小组当时并未实施农民征迁安置“拆一还一”政策,也未制作相关记录、纪要等文件。同时,诸暨经开委被申请人对保存的档案进行了全面检索,通过多个关键词对电子档案系统进行了检索,并人工进行了档案翻阅,均未查阅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此,被申请人作出案涉《答复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二、案涉《答复书》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2021年11月15日,诸暨经开委收到申请人通过 EMS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日作出案涉《答复书》并于12月6日邮寄给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综上,请求复议机关维持申请人的答复行为。

经审理查明:20211115日,申请人通过EMS诸暨经开委邮寄《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为“2012年陶朱街道红联新村马湖自然村征迁改造。拆迁领导小组现场开会决定,农民征迁安置‘拆一还一’会议记录(纪要、决定)等规范性文件”,获取信息的方式快递”。2021年11月26日,诸暨经开委向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沈某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说明》对相关情况进行了汇报,并认为其为被申请人派出机构,提请被申请人予以答复。2021年12月3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答复书》,答复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经查找检索,你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并告知申请人救济途径。2021126日,被申请人将上述《答复书》邮寄申请人,申请人于2021年12月7日签收。

另查明,申请人明确其提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申请对象为诸暨经开委。

同时查明,1994年8月15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作出《专题会议纪要》(编号为:〔1994〕26号)同意增加浙江省诸暨经济开发区为省级经济开发区。根据《诸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诸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诸编〔2011〕42号)规定,浙江省诸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是主管城西工业新城范围内开发、建设、管理工作的市政府派出机构,挂诸暨市城西工业新城管委会办公室牌子。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件跟踪记录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诸政信公答字〔2021〕32号及邮寄凭证、关于沈某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说明、诸暨市城西工业新城征收集体土地和房屋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诸新城办〔2010〕3号)、市政府电子档案检索网页截图7张)、经开委电子档案检索网页截图9张)、通话记录、专题会议纪要、诸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诸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诸编〔2011〕42号)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本案中,申请人向诸暨经开委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诸暨经开委作为省级开发区浙江省诸暨经济开发区的管理机构,主管诸暨市城西工业新城范围内开发、建设、管理工作,对申请人提出的与其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有答复职责。故本案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并不具有答复职责,其作出的答复处理,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如认为诸暨经开委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的,依法直接对诸暨经开委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应当指出的是,本案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征收集体土地和房屋补偿安置方面的内容,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如当时有关行政机关未公开涉及征收补偿安置政策调整的相关信息,既不符合集体土地征收规定,也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对于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理应制作相应的书面材料并予以公布。本机关对此予以指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沈某明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绍兴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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