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5248/2021-01150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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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市司法局(市行政复议局) | 成文日期: | 2021-12-08 |
文号: | 绍司发〔2021〕22号 | 文件登记号: | ZJDC11-2021-0001 |
有效性: | 有效 |
绍兴市司法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司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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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各直属单位及局机关各处(室): 为规范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浙江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市司法局制定了《绍兴市司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绍兴市司法局 2021年12月8日 绍兴市司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制度
为规范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浙江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结合我局法制审核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总体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市司法局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法制监督处作为局机关的审核机构,负责法制审核具体工作,履行法制审核职责。在法制审核工作中,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法制审核中的作用。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须经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二、目录清单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 1.责令停业整顿、停止执业的; 2.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罚款、对机构处以二万元以上罚款的; 3.没收个人三千以上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没收机构二万以上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的; 4.经过听证程序的; 5.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需要法制审核情形。 三、审核程序 (一)送审阶段 行政执法事项承办处室在调查终结提出处理意见后,对依法需要法制审核的,应将处理意见及案卷材料送法制监督处审核。 报请法制审核应提交下列材料: 1.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的文本; 2.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包括:当事人的情况,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决定措施的情况,调查认定的事实及主要证据,违法行为的定性,处理意见等)基本事实材料; 3.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律政策依据; 4.与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5.审批和集体讨论情况; 6.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审核阶段 法制监督处收到送审材料后,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审核工作。对提交审核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可要求提交机构作出说明或补充相关材料。 法制审核原则上采取书面方式进行,必要时可以邀请法律顾问、相关专家参与法制审核工作;法律顾问、相关专家参与法制审核的,应当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对于复杂、疑难案件可以征询上级部门意见或者提请行政解释。 法制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三)出具意见 法制监督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草案的执法过程、案件事实及处理意见、执法文书等材料进行法制审核完成后,应当区别情况提出书面《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内容如下: 1.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完备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2.对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程序不合法、处理不当、行政执法裁量基准使用不当、执法文书制作不规范不完备的,提出纠正的意见; 3.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调查补正的意见; 4.对超出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的意见; 5.认为有必要提出的其他意见和建议。 审核后,法制监督处按规定出具审核意见书,报分管法制监督处的机关负责人签发。承办处室应就审核意见进行研究采纳。如法制审核意见与承办处室处理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的,需经分管承办处室的机关负责人审查后,提交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审核过程中形成的书面审核意见等相关记录,应当进行存档、并入卷宗。 (四)审核责任 承办处室对送交法制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不取代业务审查职责。 在法制审核过程中需要补充说明情况、提供依据材料的,承办处室应当积极配合,并及时予以办理。 四、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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