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田、赵某美不服绍兴市某区人民政府未履行安置补偿职责提起行政复议一案

发布日期: 2023-06-28 16:06:0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市司法局(市行政复议局)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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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

      

复〔202224    

 

申请人:赵某田

申请人:赵某美

被申请人:绍兴市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赵某田赵某美请求责令被申请人绍兴市某区人民政府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于2022429日收到申请本机关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和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和证据。因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调解,本机关于2022523日中止审理。因调解无法达成一致,本机关于2022815日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安置补偿职责,与申请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申请人称:两申请人系父女关系。位于绍兴市柯桥区福全街道赵建村2013号房屋是申请人经赵建村村两委同意后1993共同出资建造。申请人赵某田户籍地在赵建村,2013房屋为赵某田在该村唯一住宅。2016年因杭绍台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征地,2013号房屋被划入拆迁范围内。申请人同意政府征收申请人的房屋及土地,但征收部门以申请人不符合相关政策为由,拒绝给予合理的拆迁安置补偿。申请人的房屋位于杭绍台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内,施工多次造成停水、停电,建筑噪音、施工污染给申请人的正常生活带来了极大影响,尤其是大型工程施工车辆严重危害到申请人生命安全该高速公路建成通车后,也将对申请人的生活造成影响。申请人的房屋距离杭绍台高速路用地外延仅10米,属于建筑控制区范围不符合《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相关规定。申请人曾多次向各级政府部门反映,但申请人的安置补偿问题仍迟迟不能解决。为此,申请人于2022129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履职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对申请人进行安置补偿,但被申请人迟迟未履行职责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对案涉房屋没有合法产权,无权就其提出拆迁安置补偿主张。根据调查核实,申请人赵某田19739月从原绍兴县五星公社赵建大队婚迁到临海市杜桥镇湖田村落户,1977年离婚,19903月迁回原绍兴县福全镇赵建村在赵建村没有婚分、继承、审批建造、购买的农村集体土地房屋。申请人主张的案涉房屋没有办理过任何批建手续,没有办理过产权登记。申请人赵某田就案涉房屋主张拆迁安置补偿权益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另申请人赵某美为非农户口,其户籍不在福全街道赵建村,案涉房屋也不是其审批建造,其对案涉房屋不享有合法产权,无权就案涉房屋提出拆迁安置补偿主张。二、申请人申请事项不属于被申请人法定履职范围。杭绍台高速公路的建设,沿途既有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的情况,也有为配套高速公路建设在不征收土地的情况下对集体土地上房屋进行拆迁的情况,前者属于土地征收行为,具有强制性,后者则属于拆迁主体与房屋权属方平等协商的范畴,不具有强制性。申请人所主张房屋并非位于杭绍台高速公路土地征收红线范围以内,房屋所在的土地也未予以征收杭绍台高速公路福全段的征地拆迁工作由杭绍台高速公路柯桥区段工程建设指挥部委托福全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福全街道办事处未实质性对申请人主张的房屋进行拆迁,双方对房屋安置补偿协商尚未达成一致。申请人现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安置补偿职责,与其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三、该拆迁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并没有列入征收范围,在案涉房屋涉及的集体土地未被依法征收为国有之前,被申请人不具有强制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法定职权。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案涉房屋安置补偿事项未达成一致、案涉房屋无法按期拆迁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对原拆迁红线进行调整,并决定不再拆迁案涉申请人房屋。在申请人案涉房屋及所涉集体土地没有改变现状的情况下,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征收补偿职责,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四、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履职申请,被申请人已于2022328日依法作出答复函,并将该答复函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赵某田与申请人赵某美父女关系,赵某田19739月从原绍兴县五星公社赵建大队婚迁到临海市杜桥镇湖田村落户,1977年离婚,19903月迁回赵建村,现居住于赵建村2013号房屋内201624日,绍兴市柯桥区城中村改造和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向原绍兴市柯桥区福全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原福全镇政府)印发《杭绍台高速(镜水路南延)福全段房屋拆迁工作任务书》(绍柯拆任〔20162号),为推进杭绍台高速公路建设,要求福全镇人民政府在20166月底前完成福全镇峡山、赵建、欣华、信诚、梅三和兴联六村部分房屋(具体以拆迁红线为准)的拆迁工作。2016512日,原福全镇政府发布《房屋拆迁公告》,根据上述拆迁任务书,对福全镇峡山、赵建、欣华、信诚、梅三和兴联六个村部分房屋及附属物(具体以拆迁红线为准)进行拆迁。申请人上述所建房屋在《房屋拆迁公告》发布的拆迁范围内。申请人与原福全镇政府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事项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双方未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2016829日,绍兴市柯桥区政府统一征地办公室与原福全镇赵建村民委员会签订《绍兴市柯桥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协议》2018116日,被申请人发布《绍兴市某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17〕单5号),征收柯岩街道丰项村、福全镇兴联村、新迪埠村、梅三村、容山村、龙尾山村、信诚村、欣华村、赵建村、峡山村、兰亭镇任家畈村、娄宫村部分土地。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标注申请人房屋具体位置的土地征收项目红线图,申请人房屋所使用土地不在公告的土地征收范围内。

202212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履职申请书》,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对其位于绍兴市柯桥区福全街道赵建村的2013号房屋履行安置补偿职责,尽快与申请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2022328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函,答复申请人:“1.你们二位要求对绍兴市某区人民政府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的申请事项缺乏法律依据。你们房屋所占地块并未列入杭绍台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土地征收范围之内,故绍兴市某区人民政府不具有征收你们在该地块上集体土地房屋的法定职责。2.你们二位的房屋虽位于拆迁范围之内,但因前期你们与福全街道办事处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事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因此无法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接下去,福全街道办事处将与你们就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作进一步沟通协商。”

另查明,杭绍台高速(镜水路南延)福全段项目房屋拆迁和土地征收期间,申请人赵某田户口在绍兴市柯桥区福全街道赵建村,申请人赵某美户口在绍兴市柯桥区漓渚镇大步村。

以上事实有赵某田赵某美户口簿,杭绍台高速(镜水路南延)福全段房屋拆迁工作任务书(绍柯拆任〔20162号)房屋拆迁公告及拆迁红线图,绍兴市某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17〕单5号)及征收红线图,绍兴市柯桥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协议履职申请书及邮寄凭证答复函及邮寄凭证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是关于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行政复议。在当事人提出的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除了要求当事人提出履行职责申请之外,还要审查当事人所申请的事项是否有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基础行政机关是否具备相应的法定职责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等规定,征收集体土地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组织实施并进行补偿安置的职责,即当事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补偿安置的前提是其集体土地房屋已被依法批准征收。本案申请人所称的土地房屋未在被申请人已经批准征收的红线范围内,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称的土地房屋并无土地管理法上的补偿安置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赵某田赵某美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绍兴市人民政府

2022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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