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不服诸暨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诸暨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西施故里景区二期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提起行政复议一案

发布日期: 2023-06-28 16:37:3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市司法局(市行政复议局)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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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

      

复〔202247    

 

申请人:吴某

被申请人:诸暨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吴某不服被申请人诸暨市人民政府于2022418日作出的诸政发〔202212《诸暨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西施故里景区二期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以下简称12号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于2022714日收到申请本机关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和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和证据。因需对申请人一并提出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进行审查,本机关于2022722日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2022819日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12号征收决定,责令被申请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进行赔偿,并对诸暨市人民政府第55号令《诸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55号办法)第四十三条进行合法性审查

申请人称:案涉征收项目程序违法。一、12号征收决定于2022419发布,而《诸暨市2022三改专项行动城市更新和工程项目建设区域内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三改房屋征补方案)的发布时间是2022712,两者未按规定同时发布。二、诸暨市三改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微信平台“诸暨发布”公布的《2022年度“三改”专项行动房屋征收限价房申购办法(试行)》没有征求公众意见。三、征收过程中的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予以公示,且未将限价房申购方案纳入其中该征收补偿方案于2022712发布被征收人2022630签字,715搬迁,时间短。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不具有申请行政复议主体资格。申请人已于2022623日就萝三村 xx单元 x室房屋与征收人和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于2022715日向诸暨市人民政府暨阳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暨阳街道办)交付被征收房屋并已领取相关补偿,补偿安置协议已履行完毕,其与案涉征收行为已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再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此外,申请人一并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未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二、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规定12号征收决定被申请人作出,三改房屋征补方案由诸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申请不服以上两个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一事一申请原则。三、被申请人作出征收决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诸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诸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暨阳街道为西施故里景区二期项目建设活动组织实施单位。在依法履行相关征收程序后,被申请人于 2022 418日作出12征收决定,次日在官方网站上发布,并作出《诸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诸房征告字20222),由征收工作二组分别在房屋征收现场以及工作组办公区域张贴。四、申请人认为征收决定应在预签约后作出的主张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行政法规相悖。西施故里景区二期项目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三)项保障公共利益需要规定的情形,不适用《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关于旧城区改建的规定,并非必须采用预签约的方式不存在申请人认为的程序违法情形。综上,要求依法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或维持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吴某琪、田华为诸暨市暨阳街道苎萝三村xx室房屋的按份共有人,申请人享有50%份额,吴琪、田华享有50%份额

2022317日,诸暨市房屋征收安置所于被申请人门户网站发布《关于征求<诸暨市2022三改专项行动城市更新和工程项目建设区域内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意见的告示》,征求对补偿方案意见。2022419日,诸暨市房屋征收安置所公布上述补偿方案公示的意见反馈。同日,诸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关于印发<诸暨市2022三改专项行动城市更新和工程项目建设区域内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公布征收补偿方案。

20224月,浙江联艺勘察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作出《西施故里景区二期项目(暨阳街道老人民医院周边区域)社会风险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为项目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合规性、可行性、可控性,判定方案措施前的风险等级为“中低风险”,各项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落实到位后,方案的风险等级降为“低风险”,并于412日取得浙江省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报告备案文书(诸暨政法风评202229)。2022410日,诸暨市发展和改革局向诸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关于暨阳街道老人民医院周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是否符合诸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情况说明》,明确西施故里景区二期项目涉及的暨阳街道老人民医院周边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符合《诸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的“一体谋划、统筹设计西施故里景区一期提升和二期建设”等相关要求。2022411日,诸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关于暨阳街道老人民医院周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情况说明》,明确西施故里景区二期项目建设活动涉及的暨阳街道老人民医院周边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符合诸暨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诸暨市域总体规划(中心城区)。根据资金监管协议和单位存款证明,2022411日,案涉房屋征收项目的专项资金逾40亿人民币到位。2022418日,诸暨市人民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关于对西施故里景区二期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

2022418日,被申请人作出12号征收决定,决定对西施故里景区二期项目范围内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征收范围为“原人民医院周边区域(人民南路以东、苎萝路以南、浣纱南路以西),诸暨市建设局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具体工作由诸暨市房屋征收安置所负责,暨阳街道办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并明确了征收补偿出资单位、征收实施时间、征收补偿依据及征收补偿与搬迁义务。2022419日,12号征收决定在诸暨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告。同日,被申请人作出《诸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诸房征告字20222),明确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征收补偿方案、征收实施时间和救济权利,确定房屋征收实行预签约,在2022630日前签约比例达到95%及以上的,报2022年“三改”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并公告后协议生效。上述相关公告在相关征收现场进行张贴。申请人与吴琪、田华共有的位于诸暨市暨阳街道苎萝三村xx室房屋在上述征收范围内。

202256日,由案涉房屋的按份共有人田华选定的诸暨市中天正和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就案涉xx室房屋作出《诸暨市2022年度“三改”专项行动暨阳街道苎萝三村5幢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评估分户报告》诸中天正和房(估)字2022FZ005,并于2022623日送达田华。2022623日,申请人、田华及吴琪作为乙方与甲方暨阳街道办、诸暨市房屋征收安置所签订《诸暨市2022年度“三改”专项行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乙方选择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并注明“同意补偿款及协议由田华领取”。同日,申请人、田华及吴琪与暨阳街道办、诸暨市房屋征收安置所签订关于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的《诸暨市2022年度“三改”专项行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按安置房补助1403093元填写《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并在2023115日到符合条件的商品房开发企业或二手房业主处购置房屋用于安置。同日甲乙双方签订房屋征收款经费补偿单,补偿金额合计152960元。202271日,申请人、田华及吴琪与暨阳街道办、诸暨市房屋征收安置所签订关于自搭车棚的补充协议,约定甲方凭房屋腾空验收单一次性支付给乙方10477元自搭车棚补偿款,并于当日签订房屋征收款经费补偿单。2022715日,申请人、田华及吴琪与暨阳街道办、诸暨市房屋征收安置所签订关于装修补偿的补充协议,约定甲方凭房屋腾空验收单一次性支付给乙方587元装修补偿款,并于当日签订房屋征收经费补偿单。

202271日,诸暨市2022年度“三改”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公告》:截至630日,征收工作二组任务区域内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约比例已超过95%。根据诸房征告字20222号第四条规定,经诸暨市2022年度“三改”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暨阳街道苎萝三村、浣纱社区(部分)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正式生效。根据申请人、吴琪、田华签字的《诸暨市2022年“三改”专项行动房屋征收腾空交房验收单》(征收工作二组编号87),苎萝三村5602室房屋已于2022715日搬迁腾空并现场验收交房。申请人、吴琪、田华已填写领取《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领取补偿单款项共164024元。

另查明,诸三改专项办〔20222号《关于明确诸暨市“三改”专项行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办法的通知》确定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采取征收人向被征收人出具《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的方式安置,被征收人用以在诸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房地产企业所开发的楼盘中购置商品房或购置诸暨市范围内的办公用房、工业地产、商业地产及二手住房的房产。

以上事实有不动产权证书、关于征求《诸暨市2022三改专项行动城市更新和工程项目建设区域内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意见的告示、关于对《诸暨市2022三改专项行动城市更新和工程项目建设区域内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示的意见反馈、社会风险评估报告、浙江省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报告备案文书、关于暨阳街道老人民医院周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是否符合诸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情况说明、关于暨阳街道老人民医院周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情况说明、诸暨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西施故里景区二期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诸政发〔202212号)、关于印发《诸暨市2022三改专项行动城市更新和工程项目建设区域内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诸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226号)、诸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诸房征告字〔20222号)、诸暨市2022年度三改专项行动暨阳街道苎萝三村5幢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评估分户报告、诸暨市2022年度三改专项行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No.浣旅(暨阳国)22-0000891、诸暨市2022年度三改专项行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协议No.浣旅22(暨阳国房补)-0000897No.浣旅(暨阳国)22-0000399No.浣旅(暨阳国)22-0000430、诸暨市2022三改专项行动房屋征收经费补偿单(三份)、诸暨市2022年度三改专项行动房屋征收腾空交房验收单、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No.浣旅22(暨国房)0000900〕、关于明确诸暨市“三改”专项行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办法的通知(诸三改专项办〔20222号)、对《规范性文件转送函》的回函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案的争议焦点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被征收人在已经签并履行完毕补偿协议后,再就行政机关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是否具有申请行政复议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即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申请行政复议的前提条件。本案中,申请人、吴乃琪、田丽华已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暨阳街道办、诸暨市房屋征收安置所就案涉被征收房屋签订了《诸暨市2022年度“三改”专项行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三份补充协议,申请人一方已领取《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及补偿款,并按期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申请人基于房屋征收享有的补偿权益已经得到保障,其在履行协议后又对被申请人作出的12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不存在诉的利益,该征收决定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亦不产生实际影响。故申请人对12号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并对55号办法一并申请审查,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的前提为行政行为违法且对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本案并无相关的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申请人在申请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要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至于申请人提出的对55号办法第四十三条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请求,经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部门审查,并征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管部门意见,未发现相关规定存在违反法律法规之情形。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项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吴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绍兴市人民政府

2022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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