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标不服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提起行政复议一案

发布日期: 2023-06-30 14:33:0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市司法局(市行政复议局)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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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绍政复202218

 

申请人:董某标

被申请人: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董某标不服被申请人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41日作出的绍市监稽案字〔202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412日收到申请,于418日收到补正申请本机关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和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和证据。因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调解,本机关于2022428日中止审理。因调解无法达成一致,本机关于2022728日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绍市监稽案字〔20227《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198月至201912申请人通过淘宝网店销售标有menred标识的分水器、电热执行器、温控器产品共计销售额48665.76menred名称的商品链接下销售无“menred”标识的三尾件、球阀、地暖管等商品共计销售额16652.8。申请人销售上述商品共计获利1万多元。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明显过重。理由如下:一、申请人2018年在淘宝网上以个人名义注册开店,20198月开始销售标有“menred”侵权商品,201912在被申请人查处前,申请人已下架所有“menred”商品链接,并停止销售,主观上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之故意。二、申请人主动供述侵权商品来源,举报、配合执法机关查处其他违法行为。三、申请人之前未受过行政处罚,目前在一企业打工,月收入不足4000经济困难且未婚,难以承受处罚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20191220日,有消费者向被申请人反映其德鑫五金Desin”的淘宝网店购买的“menred”牌电热执行器为假货。被申请人受理上述投诉后,及时联系商标权利人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经鉴定,该消费者所购“menred”牌电热执行器系假货。随即,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德鑫五金Desin”淘宝网店的商标侵权行为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20191223日,被申请人组织执法人员赴德鑫五金Desin”淘宝网店的经营者处开展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对申请人销售“menred”商品的网店页面、申请人与其上家陈的微信聊天记录进行证据固定,提取相关销售记录,并对申请人开展询问调查。情况如下:(一)德鑫五金Desin”淘宝网店系由申请人经营;(二)申请人通过德鑫Desin”淘宝网店销售“menred”牌商品时,明知其所售商品为假货;(三)申请人通过德鑫Desin”淘宝网店接单后,将订单信息交陈进行发货。经初步统计,申请人销售假冒“menred”商品的经营额为65822.36元。同日,在申请人的配合下,执法人员至陈处开展现场检查,对陈处发现的假冒“menred”电热执行器采取了扣押的强制措施,并依法对陈另行立案处理。20191223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予以立案。20191225日,因申请人、陈的商标侵权行为涉嫌犯罪,被申请人申请人、陈移送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处理。公安机关当日向被申请人出具了对申请人、陈的刑事立案决定书。被申请人据此202016对申请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予以结案。2021830日,被申请人收到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对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意见书》2021108日,被申请人收到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终止侦查决定书》。当日,被申请人申请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一案重新立案。经对申请人和陈的后续调查,并结合检察院提供的有关申请人、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证据材料的电子卷宗等查实申请人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或许可,通过德鑫五金Desin”淘宝网店销售标有“menred”的商品或者将“menred”商标用于商品的商品链接名称、商品展示等页面,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经营额为65318.56元,违法所得15000元。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所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并经综合考量,拟对申请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和处罚款130000元的行政处理。202217日,被申请人申请人送达了绍市监稽罚告字〔2022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事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根据申请人申请,2022129,被申请人公开举行听证。经听证,维持了办案机构的处理意见。202241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法送达申请人。二、对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出的有关申辩理由的说明。(一)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规定,首违不罚必须同时满足三要件。申请人即使存在初次违法情况,但因涉案违法经营额大,具有一定的违法主观故意性,且申请人在知悉其涉嫌商标侵权后,并未采取有效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不符合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等“首违不罚”构成要件。(二)关于处罚裁量。申请人的违法行为虽不具有《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但结合其主观故意性、违法行及后果等,同时考虑到申请人具有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及提供他人违法线索等可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被申请人经综合考量,对申请人给予违法经营额约2倍罚款的处罚裁量,符合相关裁量规定至于申请人陈述其依法纳税、月收入低家庭困难且未婚等,被申请人认为上述理由不能作为对申请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依据。鉴于申请人自称经济困难等情况,执法人员口头告知申请人可依法提出分期、延期缴纳罚款等请求。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menred”商标(国际分类第11类)为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所有4494746号注册商标“menred”核定适用范围包括水暖装置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071028日至20271027日。第21310519号注册商标“menred”核定适用范围包括供暖装置、水供暖装置等项目注册有效期限自2018117日至2028116日。

20191220日,被申请人接到投诉,称其在德鑫五金Desin”的淘宝网店购买的曼瑞德牌电热执行器为假货。被申请人及时联系商标权利人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经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鉴定,该消费者所购“menred”牌电热执行器系假货。同日,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德鑫五金Desin”淘宝网店的商标侵权行为向被申请人举报,认为德鑫五金Desin”销售的曼瑞德系列产品未经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商标授权印有“menred”商标,涉嫌侵犯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商标专有权20191223日,申请人执法人员对德鑫五金Desin”的淘宝网店进行现场检查。通过统计申请人的淘宝网店德鑫五金 Desin的交易记录发现:申请人网店涉嫌销售侵权商品的金额为65822.36元。通过申请人另案当事人陈杰的聊天记录发现:申请人知其所销售标有“menred”品为侵权商品。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上述行为涉嫌违法,于当日立案20191225申请人作出《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绍市监稽罪移字201917,认为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涉嫌构成犯罪,将案件移送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查处。同日,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作出《立案决定书》(绍柯公([2019]55178号)决定对董某标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立案侦查。2020614日,申请人向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提交了情况汇报及交易聊天记录,其中标有“menred”商标的品销售总金额为48665.76元,未标有“menred”品销售总金额为16652.8元。2021910日,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作出《终止侦查决定书》(绍柯公(轻)终侦字[2021]00153号),认为犯罪嫌疑人董某标不够刑事处罚,决定终止对董某标的侦查。2021108日,被申请人收到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分局提供的《终止侦查决定书》,公安机关因董某标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不够刑事处罚,将案件移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于当日对申请人立案。20211029日上午,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询问调查,申请人确认其销售的假冒“menred”注册商标商品金额为48665.76元,另外销售使用“menred”标识链接的商品金额为16652.8元。20211213日,被申请人作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20211214日,该案通过法制审核。202214日,被申请人单位负责人批准,被申请人决定延长办案期限30日。202217日,经集体讨论后,被申请人作出绍市监稽罚告字〔2022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申请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同日,该告知书经申请确认的微信方式送达申请人。20221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行政处罚申诉听证申请书申请举行听证,无主观故意、主动配合查处违法行为及经济困难请求被申请人处罚2022114日,被申请人作出绍市监听通20221《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决定于2022129930分在绍兴市越城区凤林西路216号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411听证室就董某标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案公开举行听证,上述听证通知书2022117直接送达申请人。2022129日,被申请人公开举行听证。听证,听证主持人签名的听证报告建议维持办案机构的处理意见。2021130日,该案处理意见再次通过法制审核。同日,经被申请人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再次延长办案期限70日。2022321日,经被申请人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同意办案机构意见。202241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申请人销售非注册商标权利人生产或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使用商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所指的违法行为,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责令申请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申请人处罚款130000并告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46日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张春)、产品图片九张、购买记录举报函、鉴定书、商标注册证(两份)、商标续展注册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董某标)、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绍市监稽罪移字201917)、立案决定(绍柯公(201955178号)情况汇报及交易聊天记录、终止侦查决定书、案件来源登记表、立案审批表、询问笔录(董某标)、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件审核表、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延长办理期限)、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案件机关负责人讨论表、案件讨论记录、行政处罚告知书绍市监稽罚告字〔20222)及送达回证、送达地址确认书、行政处罚申诉听证申请书、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听证审批)、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绍市监听通20221)及送达回证、听证公告及张贴记录、听证笔录、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两份)、中国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听证报告、案件审核表、执法案件机关负责人讨论表(第二次延长办案期限)、案件讨论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绍市监稽案字〔20227)及送达回证及送达视频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案涉处罚决定是否合法合理

一、申请人的行为是否侵犯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是第449474621310519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享有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上述商标是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经法定程序取得的注册商标,现处于有效期内,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menred”是上述商标的主要部分,且经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长期持续使用,已与该公司形成唯一、稳定的对应关系,具有显著性,可以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申请人经营的德鑫五金Desin”在未经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销售外观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基本一致的商品,上述商品的外观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同时,申请人在未经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menred商标用于商品链接名称、商品展示页面属于商标性使用主观上是为了识别商品的来源,客观上也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其使用案涉商标标识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所规定的商标使用行为。综上,申请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二、案涉行政处罚数额是否合法恰当。从本案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的事实和理由看,申请人对其商标侵权行为并无争议,主要是认为对其处罚过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经调查认定申请人的违法经营额总计为65318.56元,对此申请人也予确认。被申请人综合申请人的违法经营数额、案涉侵权情节、配合调查情况等因素,对申请人处以罚款13万元,罚款幅度约为违法经营额的2倍,在商标法规定的上述量罚幅度内,并无明显不当

三、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程序是否合法。本案被申请人经立案、调查询问、集体讨论、告知听证权利,组织听证会,经案审委员会讨论决定延长办案期限等程序而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并予送达,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41日作出的绍市监稽案字〔202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绍兴市人民政府

2022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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