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华不服绍兴市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提起行政复议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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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绍政复〔2022〕36号
申请人:王某华 被申请人:绍兴市某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王某华不服绍兴市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2年5月12日作出的绍柯信公〔2022〕14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书》)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6月22日收到申请。本机关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和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和证据。因情况复杂,本案延长30日行政复议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两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全部予以公开。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5月9日通过在线提交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附申请人与原钱清镇钱清村民委员会于2007年12月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作为证据材料。因快递派送问题,申请人实际于2022年6月17日收到案涉《答复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答复书》应予以撤销、重做,理由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和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钱清街道104国道两侧商铺的售房审批及相关政策性文件,被申请人作为上述信息的制作或者保存主体,应依法予以公开;二、被申请人在《答复书》中称“本机关2015年之前制作、保存的政府信息均已移交绍兴市柯桥区档案馆”,但其并未提供相关查询、移交的凭证,该部分答复证据不足;被申请人依据《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建议申请人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前往柯桥区档案馆查询的答复内容,事实认定错误,适用依据错误。且被申请人适用的《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并非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情形规定,而是对行政机关信息公开的监督管理性规定。同时被申请人的答复亦不符合高效便民的原则。三、被申请人建议申请人向钱清街道办事处咨询或了解,但未明确相应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符合《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转发<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的函》等相关规定中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格式的要求。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答复书》事实认定错误,证据不足,内容不适当,程序有瑕疵,适用依据错误,请求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答复书》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2022年5月9日,申请人通过在线提交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三十六条及《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于2022年5月12日作出了案涉《答复书》,并于2022年5月14日送达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二、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职责,就申请人申请进行了答复。申请人所申请事项均不属于被申请人公开范围,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公开没有法律依据。申请人要求公开绍兴市柯桥区钱清街道钱清村车站路49号涉及改建、售卖营业用房项目有关审批手续、批复核准材料和全部相关政策文件的信息。因被申请人2015年之前制作、保存的政府信息均已移交绍兴市柯桥区档案馆,故根据《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建议申请人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前往柯桥区档案馆查询,同时还建议申请人向钱清街道办事处咨询或了解。被申请人答复清楚明确,依法有据,被申请人不是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综上,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2年5月9日,申请人通过浙江省政务服务网统一依申请公开平台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内容为:“申请人经营用房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钱清街道钱清村车站路49号)涉及改建、售卖营业用房项目(具体项目名称以贵单位查明为准)的:1、绍兴市柯桥区钱清街道2000年-2007年左右申请改建、售卖钱清村车站路104国道两侧房屋的审批手续及批复核准材料;2、绍兴市柯桥区钱清街道2000年-2007年左右改建、售卖钱清村车站路104国道两侧房屋的全部相关政策性文件”,信息获取方式为“邮寄”。被申请人当日收到上述申请。2022年5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答复书》,答复申请人:“本机关2015年之前制作、保存的政府信息均已移交绍兴市柯桥区档案馆,根据《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建议你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前往柯桥区档案馆查询(区档案馆联系电话:0575-84138135)。同时,建议你向钱清街道办事处(电话:0575-84516578)咨询或了解”,并告知不服答复的救济途径。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12日将案涉《答复书》邮寄给申请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查询页面显示,该邮件于2022年5月14日由他人代收。 另查明,被申请人已将其2015年以前的档案材料移交到绍兴市柯桥区档案馆。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网页截图、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及邮寄凭证、中国邮政速递物流查询网页截图、情况说明两份、检索记录网页截图10页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其经营用房所在的绍兴市柯桥区钱清街道钱清村2000年-2007年左右申请改建、售卖钱清村车站路104国道两侧房屋的审批手续及批复核准材料和全部相关政策性文件,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被申请人未按规定给予申请人指导释明,并告知申请人补正,而是径行以“本机关2015年之前制作、保存的政府信息均已移交绍兴市柯桥区档案馆”为由,建议申请人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前往柯桥区档案馆查询,并建议申请人向钱清街道办事处咨询了解,不符合上述规定。 虽然《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或者保存的政府信息已移交国家档案馆和档案工作机构的,其公开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但政府信息已移交各级档案馆并非免除行政机关自身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理由。行政机关应当在厘清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移交档案馆的前提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属于第(二)项“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情形的,方可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档案馆申请查询。本案中,被申请人的答复不仅存在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内容不明确的问题,被申请人也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而径行告知申请人向绍兴市柯桥区档案馆查询,属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第3目规定,决定如下: 一、撤销绍兴市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2年5月12日作出的绍柯信公〔2022〕14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绍兴市人民政府 2022年9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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