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强不服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越城分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提起行政复议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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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绍政复〔2022〕55号
申请人:吴某强 被申请人: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吴某强不服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越城分局作出的〔2022〕18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书》)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7月29日收到申请,2022年8月6日收到补正申请。本机关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和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和证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6月1日收到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越政复〔2022〕1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该决定书撤销了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越城分局于2022年2月9日作出的〔2022〕6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中“2、关于你所需申请公开的‘2、供地方案;3、预征收土地告知书;7、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现状图;8、越城区征迁安置补偿政策及补偿标准’的政府信息,经检索,该政府信息在本机关不存在”的答复。并责令“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越城分局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重新就上述申请内容作出答复”。但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7日才作出案涉《答复书》,答复申请人经查询相关档案,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上述答复严重超期,未履行法定职责,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支持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越城分局(以下简称越城分局)作出的案涉《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2022年7月7日,越城分局针对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案涉《答复书》,答复申请人:“关于你所需申请公开的‘1、供地方案;2、预征收土地告知书;3、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现状图;4、越城区征迁安置补偿政策及补偿标准。’的政府信息,经查阅有关该项目纸质档案资料,并检索局档案系统,上述政府信息在本机关不存在。”同时依法告知申请人行政复议和诉讼的救济途径,该《答复书》已送达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31日,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向越城分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依法向你机关申请书面公开越城区北海街道(原灵芝乡)青甸湖村、被征地地名为‘兆丰市场绍大线东南地块(也有一种叫法是绍大线3号地块)’,承担建设方可能是‘绍兴兆丰市场有限公司’,实施征迁项目‘北海联合市场’,征收时间1998年左右的,下列政府信息:1、浙江省政府就该宗土地做出的批复文件、目录和编号;2、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征收土地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耕地补充方案、供地方案;3、预征收土地告知书(包括但不限于拟征收公告等);4、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5、越城区政府征收该宗土地的四至红线;6、征收土地决定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7、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现状图;8、越城区征迁安置补偿政策及补偿标准等政府信息;9、浙江省征迁安置补偿政策及补偿标准等政府信息。请你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将上述信息以书面形式公开给申请人。”2022年1月7日,越城分局作出〔2022〕2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要求申请人明确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特征性描述,并建议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申请政府信息。2022年1月11日,申请人向越城分局送达《申请人补正说明函》,补正说明:1、申请人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依法向越城分局申请的政府信息。2、对于越城分局提出的“一事一申请”,申请人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越城分局是法定的制作及审批、上报、备案机关,负有法定公开职责。同时要求越城分局在法定期限内回复。2022年2月9日,越城分局作出〔2022〕6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答复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第1、4、5、6项内容和第2项“一书四方案”中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征收土地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耕地补充方案以附件形式提供给申请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3、7、8项内容和第2项“一书四方案”中供地方案,经检索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9项内容不属于其负责公开。申请人不服该答复书,于2022年2月22日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2022年5月27日,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作出越政复〔2022〕1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该决定书就越城分局在信息公开答复中告知申请人其申请的第3、7、8项内容及第2项中供地方案“经检索,该政府信息在本机关不存在”,认为越城分局在复议期间未就具体检索途径、方式、范围等进行举证,难以认定其已尽到合理的本系统检索义务,故决定撤销越城分局于2022年2月9日所作的〔2022〕6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中“2、关于你所需申请公开的‘2、供地方案;3、预征收土地告知书;7、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现状图;8、越城区征迁安置补偿政策及补偿标准’的政府信息,经检索,该政府信息在本机关不存在,”的答复,责令越城分局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重新就上述申请内容作出答复。越城分局于2022年5月30日收到上述《行政复议决定书》。2022年7月7日,越城分局作出〔2022〕18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答复申请人:“关于你所需申请公开的‘1、供地方案;2、预征收土地告知书;3、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现状图;4、越城区征迁安置补偿政策及补偿标准’的政府信息,经查阅有关该项目纸质档案资料,并检索局档案系统,上述政府信息在本机关不存在”,并告知行政复议和诉讼权利。申请人于2022年7月10日签收案涉《答复书》。 另查明,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电子检索网页截图、《吴某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局档案检索情况说明》,被申请人对其保存的纸质档案、电子档案进行了查找、检索,在其保存或制作的信息档案中,无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同时,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向本机关提交的浙土字(B2002)第10644号《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 方案”》的报批目录清单以及《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浙土字G〔2009〕-0337)的报批目录清单中,也无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行政复议决定书(越政复〔2022〕12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及邮寄凭证、吴某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局档案检索情况说明、网页检索记录、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浙土字G〔2009〕-0337)及其报批目录清单、浙土字(B2002)第10644号《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 方案”》及其报批目录清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该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申请人向越城分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为“1、供地方案;2、预征收土地告知书;3、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现状图;4、越城区征迁安置补偿政策及补偿标准”。被申请人经查询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在其保存或制作的档案中没有发现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的检索、查询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已尽到了合理搜索义务。据此,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经检索有关资料不存在,并无明显不当。 越城分局于2022年5月30日收到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于2022年7月7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邮寄送达申请人,超过了法定期限,且未能提供其办理过延期答复的相关证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7日作出的〔2022〕18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绍兴市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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