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强不服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越城分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提起行政复议一案

发布日期: 2023-06-30 15:28:1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市司法局(市行政复议局)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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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政复〔202255

 

申请人:吴某强

被申请人: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吴某强不服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越城分局作出的〔202218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书》)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729日收到申请,202286日收到补正申请。本机关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和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和证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61日收到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越政复20221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该决定撤销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越城分局于202229日作出的20226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中2、关于你所需申请公开的2供地方案;3、预征收土地告知书;7、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现状图;8、越城区征迁安置补偿政策及补偿标准的政府信息,经检索,该政府信息在本机关不存在的答复。并责令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越城分局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重新就上述申请内容作出答复但被申请人于202277日才作出案涉《答复书》,答复申请人经查询相关档案,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上述答复严重超期,未履行法定职责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支持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越城分局(以下简称越城分局)作出的案涉《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202277日,越城分局针对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案涉《答复书》,答复申请人:关于你所需申请公开的1、供地方案2、预征收土地告知书;3、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现状图;4、越城区征迁安置补偿政策及补偿标准。的政府信息,经查阅有关该项目纸质档案资料,并检索局档案系统,上述政府信息在本机关不存在。同时依法告知申请人行政复议和诉讼救济途径,该《答复书》已送达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11231日,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向越城分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依法向你机关申请书面公开越城区北海街道原灵芝乡青甸湖村、被征地地名为兆丰市场绍大线东南地块也有一种叫法是绍大线3号地块)’,承担建设方可能是绍兴兆丰市场有限公司,实施征迁项目北海联合市场,征收时间1998年左右的下列政府信息:1、浙江省政府就该宗土地做出的批复文件、目录和编号;2、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征收土地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耕地补充方案、供地方案;3、预征收土地告知书(包括但不限于拟征收公告等)4、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5、越城区政府征收该宗土地的四至红线;6、征收土地决定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7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现状图;8、越城区征迁安置补偿政策及补偿标准等政府信息;9浙江省征迁安置补偿政策及补偿标准等政府信息请你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将上述信息以书面形式公开给申请人”202217日,越城分局作出20222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要求申请人明确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特征性描述,并建议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申请政府信息2022111日,申请人向越城分局送达《申请人补正说明函》,补正说明:1、申请人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依法向越城分局申请的政府信息。2对于越城分局提出的“一事一申请”,申请人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越城分局是法定的制作及审批、上报、备案机关,负有法定公开职责。同时要求越城分局在法定期限内回复202229日,越城分局作出20226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答复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第1456项内容和第2项“一书四方案”中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征收土地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耕地补充方案以附件形式提供给申请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378项内容和第2项“一书四方案”中供地方案,经检索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9项内容不属于其负责公开。申请人不服该答复书,于2022222日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2022527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作出越政复〔20221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该决定书就越城分局在信息公开答复中告知申请人其申请的第378项内容及第2项中供地方案“经检索,该政府信息在本机关不存在”,认为越城分局在复议期间未就具体检索途径、方式、范围等进行举证,难以认定其已尽到合理的本系统检索义务,故决定撤销越城分局于202229日所作的〔20226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中“2、关于你所需申请公开的2、供地方案;3预征收土地告知书;7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现状图;8越城区征迁安置补偿政策及补偿标准的政府信息,经检索,该政府信息在本机关不存在,”的答复,责令越城分局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重新就上述申请内容作出答复。越城分局于2022530日收到上述《行政复议决定202277日,越城分局作出202218《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答复申请人:“关于你所需申请公开的‘1、供地方案;2预征收土地告知书;3、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现状图;4、越城区征迁安置补偿政策及补偿标准’的政府信息,经查阅有关该项目纸质档案资料,并检索局档案系统,上述政府信息在本机关不存在”,并告知行政复议和诉讼权利。申请人于2022710日签收案涉《答复书》。

另查明,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电子检索网页截图吴某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局档案检索情况说明》,被申请人对保存的纸质档案、电子档案进行了查找检索,保存或制作的信息档案中,无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同时,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向本机关提交的浙土字(B2002)第10644号《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 方案”》的报批目录清单以及《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浙土字G2009-0337)的报批目录清单中,也无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行政复议决定书(越政复〔202212、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及邮寄凭证、吴某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局档案检索情况说明、网页检索记录、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浙土字G2009-0337)及其报批目录清单、浙土字(B2002)第10644号《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 方案”》及其报批目录清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该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申请人向越城分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为1、供地方案;2、预征收土地告知书;3、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现状图;4、越城区征迁安置补偿政策及补偿标准被申请人经查询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在其保存或制作的档案中没有发现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的检索、查询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已尽到了合理搜索义务。据此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经检索有关资料不存在,并无明显不当

越城分局2022530收到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202277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邮寄送达申请人,超过了法定期限,且未能提供其办理过延期答复的相关证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于202277日作出的202218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绍兴市人民政府

                           2022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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