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切记,非法营运“驶”不得!

发布日期: 2024-02-26 14:14:2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市司法局(市行政复议局)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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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营运顾名思义就是没有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而实施了营运的行为俗称“黑车”万一坐到“黑车”不仅有安全隐患还容易耽误行程

案例一:近日,诸暨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接到群众投诉举报,称其从萧山国际机场返回诸暨时乘坐的浙DN**0E小型轿车涉嫌非法营运。交通执法人员通过对该车的行驶轨迹分析,并结合乘客的付款记录等,认定该车确有重大违法嫌疑。

经过多日布控,执法人员终于在诸暨市东三环路与暨东路交叉口路段成功查获浙DN**0E小型轿车。1月15日,车主章某贵来到暨阳中队接受调查。经过执法人员的现场检查和后续对章某贵的询问后查实,1月7日凌晨,章某贵驾驶浙DN**0E小型轿车来到萧山机场,后通过黄牛介绍,谈妥以220元的车费送一名乘客返回诸暨(驾驶员章周贵向黄牛支付120元介绍费)。行驶过程中乘客说明其目的地为诸暨市盛兆坞,章某贵表示要多收30元油费,到达目的地后乘客通过支付宝、微信、现金等共计支付给章周贵249.32元。根据司机章某贵自述:我在2023年10月份之前还是跑出租车的,后来不干了,离职后跑起诸暨到萧山机场的“顺风车”,顺便接一些机场“黄牛”介绍的生意。

    经系统核查,章某贵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浙DN**0E小型轿车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章某贵该行为已涉嫌违反《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将面临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二:2023年12月25日,诸暨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接到交通指挥联勤中心通知,发现粤S3**01车辆涉嫌非法营运,执法人员立即赶往现场。

在诸永高速诸暨东出口发现该车辆后进行检查,经查驾驶员吴某法驾驶该车载客6人从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至浙江省宁波慈溪市,沿途又先后接上5名乘客送往各自目的地,并在未与乘客沟通的情况下主动取消平台的订单转由线下转账支付。该车行驶至诸永高速诸暨东出口路段,吴某法与一名前往慈溪的姓陈的乘客因车费和过路费发生争执,随后报警处理。乘客陈某自述:“我是从福建泉州来的,通过“携程旅行”打车软件下单,前往慈溪市。上车后驾驶员取消订单并退回我在平台上预付的497元,要求我县下给他转车费。在行驶过程中,驾驶员又陆续接上5名乘客,一直在拖延时间,并在诸暨东下了高速,跟我说他不去慈溪了,并要求我支付280元高速费,合计777元。我因此与他发生争执。”

    经系统核查,吴某法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和其本人的从业资格证等有效证件。吴某法该行为已涉嫌违反《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将面临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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