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

发布日期: 2025-02-28 15:56:0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市司法局(市行政复议局)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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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告购买被告6台“格力牌”中央空调,后发现该空调系假冒伪劣产品,遂诉至诸暨市人民法院,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相关规定判决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23800元并赔偿原告人民币80400元。
         【调查与处理】
           针对消费维权类案件,应当遵从以下处理思路:一、首先应固定案涉空调存在构成欺诈的证据,该案中原告对空调的型号铭牌进行了照片拍摄,并向格力公司求证案涉空调设备真伪;二、保存证据材料,并主动与侵权行为人进行调解协商,确定调解方案;三、调解不成可向律师咨询处理办法,必要时委托诉讼;四、依照法院判决结果,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消费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被告在明知售卖给某消费者的空调是假冒空调且与某消费者要求购买的空调型号、质量不一致的情况下将空调售卖给某消费者,明显构成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故应当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诚信原则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经营者在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时,不得采取欺骗或者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方式,诱使消费者在不了解真实情况下作出交易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依法判决经营者“退一赔三”,打击了经营者的不诚信行为,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调动广大消费者与奸诈经营者展开法律斗争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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