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旗背后的法援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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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业态”首日受工伤 “应援尽援”兜底显担当 “真心为民办实事 优质服务解民忧”,2024年11月某日,外来务工人员王某激动地将一面锦旗送到诸暨市法律援助中心,对该中心在三个月内帮其拿到了工伤赔偿款项的高效服务表示感谢,特别对承办人专业能力表示高度赞扬。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22年8月某日入职于诸暨某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并在入职首日接受公司指派驾车前往湖南某地提货,期间在高速服务区检修汽车散热系统时不慎压伤左腕,经医院诊治诊断为左桡骨骨折。王某所受的事故伤害经诸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后经绍兴市、浙江省两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为工伤九级。因与公司就赔偿金额协商未果,王某于2024年7月8日向诸暨市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请。诸暨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对王某提供的材料进行了仔细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于同日指派诸暨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寿小平承办。 承办人收案后,立即联系王某办理委托手续,进行了深入交谈以详细了解案情,收集审查了王某提供的全部证据材料,随后又走访了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发现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2070元/月,但该公司一直没有为王某参加工伤保险。《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或者支付差额部分费用。据此,2024年7月某日承办人代理王某向诸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工伤待遇。同时,承办人多次主动与公司方进行协调,针对公司“首日用工”的特殊性及“按合同约定工资计算”的主张,承办人多次释明法条并以案释法,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工作待遇,并对于本人工资标准坚持按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计算标准。后经仲裁庭组织两次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公司在十日内扣除已支付费用后一次性补偿9万元,逾期则加付5000元”的调解协议,并成功督促公司方在十天内履行完毕。这场持续两年多的工伤赔偿纠纷终于画上圆满句号。 【案件简评】 本案系新业态用工背景下工伤赔偿纠纷的典型案例。诸暨市法律援助中心在受理当日完成审查指派,体现了法律援助“应援尽援”原则和保障特殊群体合法权益的宗旨,彰显了法律援助制度的兜底保障功能;承办人通过专业的法律服务和协商技巧,有效弥补了外来务工人员在法律认知、举证能力等方面的弱势地位。同时,“调解优先、调裁结合”的处理模式,不仅为当事人节省了维权时间成本,又避免了企业应诉影响经营,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双赢;对用人单位未依法参保的违法事实的处理上,严格贯彻立法精神,警示企业依法参保,凸显了工伤保险制度的强制保护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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