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5248/2023-23965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司法局(市行政复议局) | 公开日期: | 2023-06-14 |
主题分类: | 司法 |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行政复议专员任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绍兴市行政复议专员任命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 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年 6 月 14 日
绍兴市行政复议专员任命管理办法(试行)
为全面打造高素质行政复议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中央行 政复议体制改革有关要求,结合绍兴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复议专员,是指代表本级人民政府 从事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人员,包括市和区、县(市)司法行 政部门(行政复议机构)的负责人以及具体办理行政复议应诉 案件的行政复议人员。 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政府对行政复议专员的任命管理,适 用本办法。 二、行政复议专员任命,是指人民政府对行政复议专员身 份资格的授予,不与经济待遇、政治待遇、工作待遇等挂钩。 三、行政复议专员必须忠实于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平 正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清正廉洁,恪守职业道德。 四、行政复议专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 社会主义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道德品行;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五)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 格,或者在 2018 年 1 月 1 日以前从事审判、检察、律师、公证、 仲裁(法律类)及在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 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等法律工作(行政复议机构的负责 人除外);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任命为行政复议专员: (一)近三年因违纪受到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 察看、开除党籍等党纪处分的; (二)近三年因违法受到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政 务处分的; (三)近三年年度考核等次有不称职、不合格的; (四)其他不得任命为行政复议专员的情形。 六、初任行政复议专员由行政复议机构提名,报本级人民政府任命,颁发加盖本级人民政府印章的行政复议专员任命书 和行政复议专员证件。行政复议专员接受任命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七、行政复议专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职责; (三)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四)依法保障行政复议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的行政复议 权利; (五)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行政复议工作秘密,对履行职责中 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七)通过依法办理案件以案释法,增强行政机关和人民 群众的法治观念; (八)依法接受监督;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行政复议专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履行行政复议应诉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查阅、复制、调取与案件有关的文件和资料,询问 有关人员等履行行政复议应诉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 (三)依法办理案件,不受非正当因素干预或者插手; (四)履行行政复议应诉职责期间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 (五)参加学习培训;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九、行政复议专员在履行调查、听证、调解、出庭应诉等办案职责时,应当注重形象,着装整齐、规范。 十、行政复议专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所在行政复 议机构收回其行政复议专员证件,同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免去 其身份资格,并收回行政复议专员任命书: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调离行政复议应诉岗位的; (三)退休、辞职或者依法被辞退、开除的; (四)年度考核为不称职或者不合格的; (五)因违纪违法不宜继续从事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 (六)其他应当免去行政复议专员身份资格的情形。 十一、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建立健全行政复议 专员分级管理制度。 行政复议专员的等级以其所任职务职级、岗位等级、德才 表现、专业能力、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等因素为依据,重点是 对行政复议专员专业能力的综合评定。 十二、行政复议机构负责本级行政复议专员的等级评定工 作,评定结果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准,并在任命行政复议专员时 一并明确其等级。 十三、行政复议专员的等级一般分为一级行政复议专员、 二级行政复议专员、三级行政复议专员、四级行政复议专员和 助理行政复议专员。 十四、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加强行政复议专员队伍建设,探索激励保障机制,健全办案辅 助机制,确保行政复议专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十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